由法規委員會所提出,爲解決長期以來,因為總會所屬機構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的政府版本與教會版本衝突產生困擾,也就是總會 所銓衡的董事不依受託的精神,任期到期時不願意下任,卻引用政府版本對抗教會,這些衝突常常是本教會不良見證的新聞,教會的信徒與社會常常引以為此恥,總 會為此耗費許多資源協調,因此總幹事張德謙牧師請法規委員會研擬提案,希望政府版本與教會版本合一為單一版本,讓總會所屬的財團法人及機構能夠有良好的管 理,也讓所有依照受教會委託擔任董事的牧長,能夠秉持信仰,忠於所託。
本案通過後,總會所屬各機構將依照決議,在章程中加入下列兩條文:
- 本法人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董事會置董事(若干)人,由總會任命之,爲總會之代表人。總會休會期間,由總會常置委員會執行之。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得依該法人董事之職務關係,依該法人之規定隨時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2 則留言:
過去常見總會與地方教會意見相左,且總會人員亦常有私相授受或是尋一己之私之行為,此修改只是站再總會之當政或當職者能依法或依聖經教導而為之,試想蔡牧師加入長老會費多大力氣,若當時是由總會這些牧長來任我們和平之董監事,那麼更多之蔡牧師都無法進入體系服事.
澄清一下這消息的意義
教會的定義原來是基督徒的聚集, 是基督的身體, 但是政府規定教會的財產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 並設有董事長, 董事, 監事等, 因此, 教會的定義模糊了,到底是會友(人民團體)代表教會, 還是財產(財團法人)代表教會的盲點, 就政府的眼光來看, 這是兩個不同的團體
為何政府要這樣規定, 個人並不清楚
但是, 法定規定形成了教會的雙頭馬車, 傳統的教會是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是另一個團體, 我看過有很嚴重的案例 (非長老會的教會 ), 教會財產竟由少部份人(財團法人董監事)佔用, 教會的會友與會員大會屬於人民團體, 竟然無計可施
總會這項新規定使得財產法人的教會團體必須由人民團體的教會管制, 避免雙頭馬車的困境
感謝上帝, 和平教會的財團法人研究小組在規劃和平教會財團法人章程時, 將未來的財團法人董監事資格與小會員(牧師與長老)緊密結合, 卸任或是未續任的牧師長老立即喪失和平財團法人董監事的資格, 避免雙頭馬車的現象, 這部分的努力, 和平教會的規劃比總會早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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